4.0.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4.0.2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4.0.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4.0.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5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6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7 建筑内部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9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0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1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2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13 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4 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 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 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5 住宅建筑装修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改动住宅内部烟道、风道。
2 厨房内的固定橱柜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 卫生间顶棚宜采用a级装修材料。
4 阳台装修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6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4.0.17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4.0.18 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场所的规定。
4.0.19 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
4.0.20 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其内部装修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类比执行。